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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得收入不忘回国纳税

1998-12-17 来源:生活时报 刘海斌 我有话说

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青年到昌平县地税局将其三年来在国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折合人民币89.316万元,主动申报缴纳了13.77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昌平县地税局今年受理的第一笔个人主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根据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为此,税务部门提醒大家从境外取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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